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贯彻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实施意见》的精神,为健全中小学校督导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管指导,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办青浦人民满意的教育,特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责任督学配备与聘任。
根据区域中小学校布局、发展的均衡程度和在校生规模等,并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标准,全区设置七个责任督学组,每个责任组中小学校各配备2名责任督学,采取专兼职结合、管理类和专业类结合、区域覆盖和学段分类结合、分设AB角色等形式,共同承担一所学校的挂牌督导任务。
区教育督导室为所有中小学制作统一规格公示牌,标明责任督学人员信息,在学校公示栏予以公布,并可通过校园网、家长告知书等渠道让社会知晓。
第二条 责任督学遴选与管理。
责任督学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
责任督学主要从校长、书记、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遴选,以退休兼职为主。
责任督学应具备督学资格,由区人民政府聘任,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教育督导室直接管理。
第三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第四条 责任督学对以下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第五条 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但也要避免导致责任不清、越权干涉学校依法办学、增加学校负担等问题。
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对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在第一时间和相关部门人员一起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协助处理有关情况。另外,责任督学将参加由教育督导室组织的对中小学校五年一轮的学校发展性综合督导工作。
第六条 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第七条 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
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第八条 责任督学的培训。
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建立督导信息直报系统。
第九条 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责任督学聘任期为3年,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第十条 提供经费保障。
由教育局安排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教育督导及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等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实效性。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